鞋类的国家执行标准相关话题近期引发广泛关注 ,我们特别整理了多维度信息,希望能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法律分析:此次发布的14项鞋类国家标准中,制定标准5项 ,修订标准9项,以试验方法标准为主,涉及整鞋、帮面 、衬里、内底、内垫 、勾心、鞋底、鞋带等鞋类和鞋类部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 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 、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 ,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
第五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 ”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含100元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 ,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 ”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 ,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 、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第四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
(一)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三)以产品说明 、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其他样品,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在查处涉嫌假冒案件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 、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 ,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
查处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

查封、扣押的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为促销产品,赠与或者奖励消费者其他产品的,赠与者或者奖励者应当依法对所赠与或者奖励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一条 印刷制作产品标识 、认证标志 ,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时,应当由承制者查验印制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备查 。无证明文件 ,承制者不得印制。承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识、标志、包装物和铭牌提供给非印制者。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三包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法律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 、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法律分析:1.“7日 ”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 ,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 ”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 ,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 ”有效期内修理两次 ,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 ”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 ,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 30日”和“5年 ”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 ,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 、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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